集体活动,组织者不堪承受的责任之重
“六一”活动结束了,网上同志们都说好。却是有笨牛哥发帖《今年六一活动的几点感受》,又见六毛君发帖《李姐,对不起,请你和大家原谅我……》,还有李姐和云中姐的跟帖,一下便勾起我的喉中骨鲠,不吐不快。
话说
我提起这一事故,是要表明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安全第一。涉及到问责问题,我提出为规避风险转移责任,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为宜,还提出了购买保险、免责声明等建议。庆幸的是,我那时说话已属多余,其实牛哥和其他超版早有所虑,其周详考虑谋划到位等,直令我望其项背而不敢比肩。
顺便说一句心里话,我其实对牛哥、淮羽、斗哥、浩宇、诗焉、李姐、雪雪,还有象子等这一帮为兄为姐的有意见,他们最大的缺点就是:心里面装的网友太多,唯独少了自己。
六一活动现在看来是功德圆满,尽管发生了些微小事也不掩其瑜,牛哥已打出了90分。但是我还是免不了担心,因为恐怕今后还要搞这样的集体外出活动。
这层担心就是——集体活动中的意外事故,谁能堪负其责。
还是举例说明:
例一. 今年2月21日,新疆一群石河子“驴友”自发组织到沙湾东大塘风景区徒步,途中一人失足坠崖身亡,出事驴友家属向组织人提出了8万元的赔偿要求。
例二. 2006年在广西,有一群网友结伴自助游,途中发生一名网名为“手手”的意外身亡。事后死者母亲提起官司,法院判决12名同行人赔偿死者各项损失计21万余元。
例三.时间不详,一名网友网上发起“敦煌游”,近十名素不相识的网友起而响应、结伴而行,途中一名网友走失而意外身亡。事后发起者和随行者当被告,被判赔偿原告(死者亲属)18万元。
以上的例子不枚胜举。近些年来户外活动持续加温,随之是意外事故的频乃发生,于是引起民事纠纷不断。那种自发组织、自愿参加、自负费用、自担风险和自负责任的“惯例”一再遭到质疑,提起拷问。这是一个难题,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但是法官躲不开,只得凭借一部忽忽悠悠的民法通则由着自己的性子乱敲槌。
集体外出活动倘若发生意外事故确实悲哀,人身伤害、精神伤害、财产损失等等,还有一重悲哀是朋友之间的脸皮撕破,情仇逆变。
把话回到主题上来,设问集体活动中的意外事故,谁能堪负其责?答曰:发起者、组织者、领队、同行者等,凡活动参与者都为当事人,问起责来一个都不能少。
为什么发起者、组织者、领队一干人等不能免责,因为他们在活动的准备、实施过程中,与其他活动参与者形成了一种领导或被领导的关系,对活动具有了决定和管理的权力。
有了权力就有了责任,责任与权力如影随形。倘若不幸发生了事故,发起者等一干人将面临如下的究问:
其一,组织不当的活动。这里特指组织那些明显具有危险性,或缺乏安全保障的活动。举例说明,这次游万子湖我注意到了,那些游船上均缺乏救生设备。这就是安全保障的缺失。
其二.不当地组织活动,主要指活动本身无危险,但是指导不当或者是规定不当。举例说明,在车上号召唱歌并无大碍,但是,如果明示或暗示歌唱者在运行当中的车中穿来串去表演,这就是不当。
其三.管理疏忽。这方面可找的茬多了去了。例如活动事先是否告知,告知是否明确。如果没有,就是遮蔽信息。活动参与者的“自愿”是无知下的自愿,如他有晕车的毛病,但你在事先没有告知要乘车出行,那么你就要对他晕车引发的后果负责。
又如在活动中,你履行了引导、提示、纠正等管理义务没有,如果参与者在实施某种不安全的行为时而你不作为,那么你可能就要承担“放纵”“默许”的过错责任。
再如缺乏注意的疏忽,例如遗弃同行者,一群人中有人落了单,一辆车上少了人等,你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没有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等。这就有了过失。
还如处置不当,例如危险发生前没有预测,危险发生时没有避险,危险发生后没有挽救等。没有或不当的处置都要问责。
凡发起者、组织者、领队一干人等,法理上所领的责任是“谨慎”,因不谨慎而造成的“疏忽”要问责,造成了损害后果要追责。
为什么同行者也不能免责呢,因为既然同行,共同参与活动,那么相互之间就形成了利害与共相互帮助的民事关系。如果因自己的不当行为给他人造成了危险,或者误导他人实施不当行为,再或他人遇险而不提供帮助等,也可能要被追责。
意外事故中的受害人也要问责的,如明知不适参加的活动非要参与,或活动中不服从指导、劝告、纠正而从事不当行为,等等。也要自负相应的责任。
说了这么多的废话,说来说去还是一份担心。一个活动的成败好坏,取决于组织者的谨慎。这里面担着的干系比天大,不是低看我们网上的管理员、超版或斑竹们,其中谁能撑得起。再就是湖知网上清一色的夕阳红了,事发既出都会具体到了个人的身上,哪个敢说下得了地。
以上我可能是在打诳语,不足为信。但我情愿背着小题大作危言耸听谬言惑众欺骗领导蒙蔽群众的骂名,也不愿万一事发之后哭皇天撕脸皮。
今后集体外出活动恐怕还是要搞的,如何搞为好呢,我敢在此提两个馊点子见笑大方。
其一.安全第一。安全第一不是口号,而是总领活动的最高原则,你在活动的设计时,尽可以要想体现何种伟大崇高的意义,或是要达到如何花簇锦绣热闹非常的效果,等等。但是都不能与安全相抵牾。安全原则一票否决。
安全原则的遵循体现在筹办之时,其议事的方面和要件大若有这样一些:一点,创意活动的项目及内容是否安全,例如设计的活动项目是去万子湖中游泳,这样的项目及内容显然就不安全。二点,出行之地是否安全,例如组织到阿富汗的塔利班驻地去玩,那可能就不行。三点,出行活动的过程是否注意了安全,例如这次六一活动,乘车又乘船,出行站点有长沙、沅江市政府、万子湖(湖中还有两个站点)、知青之家等,300来号夕阳红聚聚散散,现在回顾起来还捏了一把汗。四点,出行的时间(季节、气象物候环境等)是否安全。最后,活动是否有稳妥有效的安全保障。所谓保障,贯穿在防险、避险、救险、善后的各个环节中,是一些切实的措施和物资的保证。安全是需要能力的,如果自己没有能力,就要购买能力。总之不能冒险。
其二,谨慎组织,所谓谨慎,也就是把安全当作最基本的原则贯穿于活动始终。一点,明确宣示活动宗旨:非营利性、自愿参加、团结互助、自付费用、自担风险等。二点,明确告知活动的内容、项目和进行过程,告知报名即为个人自愿参加的意思表示,就是服从安排、遵守纪律、互相帮助风险自担的责任承诺。三点,明确告知纪律或注意事项,不服从安排、不听劝告、不自行纠正的行为人,其责任自负。如果自己的不当行为可能或者已经对他人造成危害,组织者通过一定的程序,可以将其判离团队。四点,在活动进程中,及时作出提示、劝告、纠正等,预防或制止危险行为。五点,避免疏忽,例如团队人员的完整不遗弃等。六点,避免风险,不要擅自改变活动;现场发现活动危险不能继续时,要即时预警,必要时断然处置,宁愿过当不要失当;再者是购买保险,还有转移风险如委托旅行社管理,等等。
最后还有两句话要说:
一句话对组织者而言,凡组织集体活动发生事故,不论事先口头告知、书面告知也好,还是网上签名、纸上拓盖手印也好,任何免责条例都无效,因而只有强调安全,加倍谨慎,防止疏忽,避免过失。
二句话对参与者而言,凡组织集体活动发生事故,不论受害人与否,还是有无过错,都可能要分担民事责任。借用民法通则的一段话说明:这是“依据公平和团结的原则以及社会共同生活规则的要求”而确定的。有基于此,请服从安排、听从劝告、团结友爱、互相帮助。
即以一句话结句——安全是福。
雄鸡报晓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