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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知青天地之间旅游、休闲、运动、活动 → [推荐]”湘西王”陈渠珍西藏私家笔记-《艽野尘梦》精美再版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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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湘西王”陈渠珍西藏私家笔记-《艽野尘梦》精美再版问世
乡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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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湘西王”陈渠珍西藏私家笔记-《艽野尘梦》精美再版问世

]“湘西王”陈渠珍西藏私家笔记-《艽野尘梦》精美再版问世


要是能买到,我们也可以开始收藏了。


http://blog.sina.com.cn/amydth0218 http://www.56.com/h89/u_xiangyin5.html http://xiangyin5.blog.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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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7 9:17:38
乡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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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yiping1914 回复日期:2008-12-25 11:48:58 
   说了半天,到底上市了没有?

作者:曲梵 回复日期:2008-12-25 16:21:20 
    回楼上,目前还没。元旦后发货。

http://blog.sina.com.cn/amydth0218 http://www.56.com/h89/u_xiangyin5.html http://xiangyin5.blog.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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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7 9:18:35
老灯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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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去年晏生在轶事发《我与父亲陈渠珍》后,晏生短信中曾提及家人要与一家可靠的出版社合作再版其父此书。不知此次西藏出版社通过晏生兄弟否?如未通过晏生兄弟则是侵权,按理作者的子女应享有其著作版权的。

       如是与晏生的兄弟们合作,应可通过晏生代购,灯火也想购一本此奇书。


日月出矣,灯火不熄,不亦劳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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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7 10:52:19
乡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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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生在我放的链接帖里还跟了帖,他没说什么,而是提供了一些相关的新情况 。 灯火可点击开了看看。

这书我们可请他代购 。出版社应该要给他们一定的报酬才是。

现在不是以前了, 著作权专利权是应该为原作者考虑才对。只是要进行一下这方面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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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7 11:15:29
游客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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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灯火兄,乡音姐:这本书与我们没有联系,他们99年出版过,这次是再版,我们自己编辑的《艽野尘梦-军人良心论-精神讲话-日记》下个月就会出版,由湖南人出版社出版。关于版权问题我们都没有去追究过,以前听说50年后的书是无权追究。不知现在著作权是不是有新的法律,谢谢你们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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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7 19:07:14
笔架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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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书,好书,一定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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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7 20:26:05
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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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作者逝世50年后,其作品成为社会财富,他的后人不能再享有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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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7 22:55:35
蔡家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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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书,好书,一定要看!就等着看湖南版的吧,由宴生兄自己编辑的更有意义!到时搞签名售书请宴生兄把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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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8 7:29:00
游客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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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蔡家湾在2009-1-8 7:29:00的发言:
奇书,好书,一定要看!就等着看湖南版的吧,由宴生兄自己编辑的更有意义!到时搞签名售书请宴生兄把个信。
我讲的“我们”是指我们家里哥哥姐姐和姐夫们。是他们用了一年多的时间收集资料、整理、编辑。我只提供父亲留下的一些日记,照片和有关资料。 我本人水平限还冒得各号本事。我用“我们”一词欠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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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8 10:05:12
乡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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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楚人在2009-1-7 22:55:35的发言:
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作者逝世50年后,其作品成为社会财富,他的后人不能再享有版权。

    楚人在这方面应该是最有发言权的。

 我也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搬来跟一下,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〇〇二年八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第五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三)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四)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五)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六)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第六条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第七条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

第八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第九条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第十条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第十一条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第十二条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十四条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十五条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第十六条 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七条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第十八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第二十条 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着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第二十一条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二条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第二十五条 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第二十九条 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所称图书脱销。

第三十条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声明不得对其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应当在该作品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时声明。

第三十二条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五条 外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 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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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8 12:06:19
游客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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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乡音姐转发上来帖子,我们又学了些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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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8 13:15:55
乡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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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生不要谢我 你收藏了这样一本绝世好书,我们能看到已经非常感谢你了。

在整理夏悸标点的这篇文章时(个人喜欢看原著,虽然难啃一点)。发现第三章的题目不存在。已用短信向晏生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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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8 13:40:39
陌生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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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寒冷的季节里,阅读朋友的文章,是很温暖的事情。

我的博客与相册http://blog.sina.com.cn/moshengyu2008知足常乐快乐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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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8 16:51:43
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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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ngelaw.com/weblaw/c_weblaw39.htm

这个网页发了《著作权法》原文,对于著作者死亡后,我国法律对著作权保护期,有明确的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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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8 22:34:36
老灯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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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生兄及家人与出版社合作的版本发行后,请晏生兄在网上吱一声,可能有些朋友要找你代购。

版权在作者逝世50年后消失,也是刚从楚人兄与乡音姐帖中获悉。个人看法,为作者亲属计此年限稍短了些,不知其他国家或地区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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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8 23:14:16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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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生兄及家人与出版社合作的版本发行后,请晏生兄在网上吱一声,我也还想收藏一本。

嘻嘻、哈哈、呵呵!笑对人生,心情舒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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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9 18:26:37
游客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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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上各位的跟帖和关心。等书出版后我再发帖上来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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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9 20:08:06
淮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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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得一本奇书,晏生兄可别忘了摇铃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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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9 2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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