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为何物
法学理论中一个需要奋力争辩的观点
要向法律讨问情为何物,香港影视教会人们的一句流行语是“法不徇情”,果真如此么。
毋庸赘释,法治是对于人治的纠偏,不问亲疏好恶人情世故,塑造的形象是冷如冰坚如铁。但是仅作如此的理解并加以恪守,那又会将人类推向“苛刑峻法”的苦难深渊里去。
不对的。人来世上,不就是奔着幸福和快乐的吗,不如此,我们只可皈依宗教教义,依归道德规劝、信奉政治哲学就行了,何必亲吻大地沦落凡尘呢?法律是个俗物,它所荷载、印证的,是人的活生生的全部过程,立足于人的全部存在,包括他的他的梦想、他的情感、他的利益关切。法律的创意,就是对人的幸福生活方式的确证和追寻。那些宗教启迪、道德呼唤或主义号召等等架构的人生模式,不是法律所要创意或所能担当的。
说“法不徇情”没错,是讲制度规则的执行上,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王子犯法,与民同罪”只能是期许,现实世界里难以做到。因而制度规则在立法的考量上是“徇情”的,有意倾斜不摆平的。例一,由于公民权利相对政府权力多数情况下处于弱势,因而注重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依法治国”就是给政府戴上手铐,防止行政滥权伤民。例二,本着无救济就无权利的原则,当公民权利可能受到公权力侵害时提供制度性的救济,如罪行法定、无罪推定、辩护权、控告权、知情权等等。例三,保护少数,这是因为人类越来越敬奉民主,而民主其实就是多数人压迫少数人,因此把对少数人的权利保障和救济作为最大的正义。
古希腊的一位先哲亚历斯多德的法伦理论认为,对于一部法律制度的善恶评价,在于制度的天平往那边倾斜,偏向国家权力一边的可以称作是恶法,偏向公民权利一边的可称之为善法。
作为法治,必须要荷载人文关怀,包括人的个性、人格的尊严,以及人对幸福热望的价值追求等,法律,也必然要担当这份人文使命,给予最严肃的关切。
人文关怀,是人世间最伟大的情怀;弱势关切,是人世间最良善的情感。当这样的情怀情感被法所载荷所浸润,你能说法不徇情吗?
人说法律应庄重如山,不能柔情似水。这似乎在对应着两个极端:刚性与柔情、理性与感性、逻辑与浪漫、抽象与形象……。按父权制式的意寓,法如男性气质,与权威性联系在一起,最大限度地拒绝女性气度的染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