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本方式查看主题 - 湖南知青 (http://2009.hnzqw.com/index.asp) -- 乡音专栏 (http://2009.hnzqw.com/list.asp?boardid=20) ---- [转帖]《艽野尘梦》 (http://2009.hnzqw.com/dispbbs.asp?boardid=20&id=4249) |
-- 作者:乡音 -- 发布时间:2008/2/11 11:32:46 -- [转帖]《艽野尘梦》 |
-- 作者:乡音 -- 发布时间:2008/2/18 12:33:29 -- 这本书你可以当旅游日记读,也可以当文学书看; 在这本书里你可以进行时空旅游,也可以在掩卷后对历史进行深思。 这是请呵呵从靖县2007的文章里寻找出来的,不是故纸,却是真正的故纸。 |
-- 作者:乡音 -- 发布时间:2008/2/27 9:33:03 -- 陈渠珍(1883——1952)号玉堥。凤凰人。16岁入芷江明山书馆,1903年入湖南武备学堂兵目班,转将官班。1906年毕业,任新军四十九标队官。曾入同盟会,旋退出。1907年投川督赵尔丰部下,随赵入藏。辛亥革命后,回湖南。1913年任湘西镇守使部下参谋。1920年任湘西10县联合指挥官兼湘西巡防军统领,1927年任国民革命军独立第十九师师长,1929年任湖南省防军第一警备区司令。1936年被何键胁迫交出兵权,予以四路军总参议兼省府委员虚衔,次年复任沅陵行署主任。1949年川湘鄂边区绥靖副司令兼湘西行署主任。同年宣布起义。建国后任省人民政府委员,加入民革,为民革中央团结委员。 以上由永明马灯提供 |
-- 作者:乡音 -- 发布时间:2009/1/5 15:00:40 -- ![]() |
-- 作者:乡音 -- 发布时间:2009/1/5 15:01:54 -- http://search.tianya.cn/photoViewer/photoViewer.jsp?photoFeedUrl=http%3A%2F%2Fwww%2Etianya%2Ecn%2Fpublicforum%2Fcontent%2Fbooks%2F1%2F114520%2Eshtml |
-- 作者:游客晏生 -- 发布时间:2009/1/5 19:23:20 -- 楚人今天也将此帖转到靖县版块。谢谢乡音姐! |
-- 作者:乡音 -- 发布时间:2009/1/7 9:08:25 -- 我在那里看到了晏生的跟帖。 看来对老太爷的经历感兴趣的人是越来越多了,是个好现象。 |
-- 作者:乡音 -- 发布时间:2009/1/8 12:00:24 -- 第359号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第五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六条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第七条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 第八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第九条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第十条 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第十一条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第十二条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十四条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十五条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第十六条 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七条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第十八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第二十条 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着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第二十一条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二条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第二十五条 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的,可以向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第二十九条 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所称图书脱销。 第三十条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声明不得对其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应当在该作品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时声明。 第三十二条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五条 外国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 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
-- 作者:游客晏生 -- 发布时间:2009/1/8 13:23:26 -- 谢谢乡音姐转发上来的帖子,我们又学了些法律知识。我心里还是好舒服。因为今后会越来越多的人看到我父亲写的书! |
-- 作者:乡音 -- 发布时间:2009/1/8 13:27:16 -- 晏生不要谢我 你收藏了这样一本绝世好书,我们能看到已经非常感谢你了。 在整理夏悸标点的这篇文章时。可能还有些要向晏生请教的地方 |